海南出臺校車服務方案 鼓勵客運企業運營校車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前正式出臺《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方案》,各市縣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一般不使用校車,凡不能通過城市公交客運或步行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幼兒,應全部納入基本運營模式保障。
鼓勵組建 校車專營公司
根據《方案》,海南省校車運營模式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管理、部門監管” 的基本原則建立,各市縣可在遵循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從本地實際出發,選擇以下幾種運營模式:
1.政府購買服務模式
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校車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2.組建校車公司模式
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組建校車專營公司,由公司統一購買校車,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應當購買符合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車,接送初中生的可以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噴涂國家統一校車圖案式樣、加裝車內監控設備的客運車輛,校車專營公司專門承擔中小學生和幼兒接送業務以及承擔學生社會實踐、夏令營和以學生為主的旅游、拓展等活動用車業務。校車承擔學生上下學接送以外的其他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鼓勵省內客運企業組建全省性的校車集團,統一為各地提供校車服務。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采取新購和換購的校車按照購車價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按車輛撥付一定額度的校車運營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省財政根據各市縣運營情況適當予以獎補。
3.學校或幼兒園自主運營模式
由政府出資購買或學校幼兒園自行購買、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客運車輛,按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物價部門指導核定學生每學期交納乘車費用,學校或幼兒園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取得校車標牌 7座以上客車 可當臨時校車
《方案》明確,海南省將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和聯動機制,做到嚴格審批校車使用許可、嚴格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嚴格校車通行安全管理。
海南省將加強對《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過渡期內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學生用車不能滿足國家專用校車標準的,允許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納入客運模式管理的車輛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11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納入專營模式管理的車輛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車輛,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校車。
城區公辦小學初中及幼兒園 一般不使用校車
《方案》提出,各市縣要采取措施,完善公交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城鄉公共交通,合理規劃、優化統籌、科學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在學生上下學、特別是周末、放假高峰時段,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學校附近的公交站點要強制設立港灣式站臺,并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