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一汽解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關于同意一汽解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4〕972號)同意,一汽解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298,507,462 股,發行價格為 6.70 元/股,共計募集資金總額為
1,999,999,995.40 元,扣除與本次發行有關費用人民幣 2,186,599.36 元(不含增值稅),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1,997,813,396.04 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以上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了《一汽解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告》(致同驗字
(2024)第 110C000357 號)。
二、募集資金專戶開立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簽署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及董事會的授權,公司已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并與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汽車城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截至2024年10月10日 , 根 據 驗 資 報 告 ( 致 同 驗 字 ( 2024 ) 第110C000357 號),本次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一汽解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汽車城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規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稱“各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 07-191901040021873,截至2024 年 7月 26日,專戶余額為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孫靖譞、羅唯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乙方應當 5 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募集資金使用完畢日孰晚之日解除。
十、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在北京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應根據申請仲裁時有效的貿仲仲裁規則進行。各方同意適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