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高門檻” 解讀《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27日下午,記者采訪海南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就《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條款和出臺背景進行解讀。
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認為,近年來,校車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全社會高度關注。三亞、海口市曾相繼發生兩起幼兒在校車內被悶死事故,農村地區學校校車安全隱患比較突出。建立起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就是為未成年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加一把安全鎖。
為校車服務設置高門檻
校車運營要獲得許可、駕駛人要取得相應的校車駕駛資格、校車的通行要按照審核確定的行車路線……翻開《辦法》,其中不少條款都帶著“嚴苛”的味道。《辦法》對于校車服務的提供者來說,有著明顯的“高門檻”。
在校車使用許可的部分,《辦法》明確強調,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對于校車服務緣何設置“高門檻”,省教育廳副廳長廖清林解釋,納入校車服務范圍的學生主要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校車管理的嚴格就是基于對他們的保護。
貫徹實施需各方協調
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管理,需要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辦法》中規定,僅僅校車的許可環節,就需要教育、公安、交通三個部門作出聯合審查,并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意見。
記者注意到,《辦法》對于校車通行有“傾斜的條款”:遇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省教育廳廳長曹獻坤表示,針對校車的安全管理,不是單單一個部門的職責,而是各部門聯動、全社會參與的系統工程。比如,保證校車的優先通行,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且內化為自覺行為。
從源頭上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越來越需要校車的主要原因有:中小學生的求學距離過長、寄宿制學校建設滯后、公共交通特別是農村片區公共交通短缺。
對此,曹獻坤表示,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首先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于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規定,合理布局中小學校,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其次,要加大寄宿制學校建設力度,滿足寄宿學生需求。另外,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包括發展農村客運班線,使學生盡可能乘坐公交車上下學。
廖清林提出,義務教育實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提供校車服務應以市縣為主。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定校車服務方案,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