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大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擔責力度
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司法解釋中明確了交強險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為規避風險,經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蛘哌`法解除交強險合同。這些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交強險的監管政策。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這部共有29個條文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門、保險公司、人民法院等對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訴前調解、訴調對接機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多因一果導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交強險人身傷亡請求權的轉讓、“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釋疑
精神損害屬于“人身傷亡”
問:司法解釋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如何規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于“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同時,司法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范圍,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該規定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填補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損失范圍過大、道路交通參與人負擔過重的問題。
醉駕造成事故交強險先賠償
問: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答: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后,往往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新聞背景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大幅增長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駕駛人員數量都出現了快速增長。
最高法提供的數據顯示,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審案件共計296969件,占民事一審案件的6.3%;2008年為375082件,占民事一審案件的6.9%;2009年為464703件,占8.0%;2010年為612596件,占10.1%;2011年為744570件,占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數量更是達到了403476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分析指出,民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不強,道路交通秩序相對滯后,由此帶來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數量的顯著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