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進一步明確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和管理制度
昨日(12月6日),海南省交警總隊對公安部123號令中校車駕駛人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記者獲悉,根據公安部要求,今后我省從事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25歲以上、3年以上駕齡等6個基本條件。
據介紹,此次明確了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規定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所應具備6項基本條件:1.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2.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4.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5.無犯罪記錄;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記者獲悉,根據公安部要求,我省將建立校車駕駛人審驗制度。明確了校車駕駛人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此外,我省將建立聯合動態監管機制。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校車駕駛人的動態監管機制,每月匯總其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向學校通報。對提出注銷申請的和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后出現不符合申請限制條件情形的校車駕駛人注銷其駕駛資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