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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氣(LNG)汽車加氣站技術規范(報批稿)

時間:2012/7/16 7:13:39來源:國家能源局作者:責編:0條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國家能源局

 

液化天然氣(LNG)汽車加氣站技術規范(報批稿)

 

目  次

 

前  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 

 

4  加氣站分級和站址選擇 

 

4.1  基本規定 

 

4.2  加氣站的等級劃分 

 

4.3  站址選擇 

 

5  站內平面布置 

 

5.1  圍墻 

 

5.2  道路 

 

5.3  防護堤 

 

5.4  加氣島及罩棚的設置 

 

5.5  防火間距 

 

6  工藝設施 

 

6.1  LNG儲罐系統

 

6.2  卸車

 

6.3  LNG泵

 

6.4  加氣設施 

 

6.5  氣化器 

 

6.6  管道系統

 

6.7  緊急切斷系統

 

6.8  可燃氣體報警系統 

 

6.9  LNG移動加氣裝置

 

7  消防設施及排水 

 

7.1  滅火器材設置 

 

7.2  消防水系統 

 

7.3  排水 

 

8  電氣 

 

8.1  供配電 

 

8.2  防雷、防靜電

 

9  建構筑物、采暖通風、綠化 

 

9.1  建構筑物 

 

9.2  采暖通風 

 

9.3  綠化 

 

10  施工與驗收 

 

10.1  一般規定 

 

10.2  設備和材料的檢驗 

 

10.3  土建施工 

 

10.4  工藝設備安裝 

 

10.5  管道工程 

 

10.6  電氣、儀表施工 

 

10.7  防腐、絕熱工程 

 

10.8  預冷、保冷及試車 

 

10.9  竣工驗收 

 

附錄

 

(規范性附錄) 

 

計算間距的起訖點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加氣站內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劃分 

 

附錄

 

(規范性附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根據國家能源局《2010年第一批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能科技[2010]320號的要求,為規范液化天然氣(LNG)汽車加氣站的建設,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為10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加氣站分級和站址選擇、站內平面布置、工藝設施、消防設施及排水、電氣、建筑物、采暖通風、綠化和施工與驗收等方面的規定。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能源局油氣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對本標準需要修改和補充,請將意見和相關資料函寄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第四設計院《液化天然氣(LNG)汽車加氣站技術規范》編寫組(地址:天津市河西區氣象路99號,郵編:300074)以便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新疆廣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氣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鄧  淵  楊楚生  吳洪松  杜建梅  陳海龍  馬景柱  張樹剛  焦  偉 

 

王建軍  高永和  呂鳳芹  曾  力  王立軍  符一平  魏  鴻  袁樹明 

 

1  范圍

 

1.1  本標準制定了液化天然氣(LNG)汽車加氣站的設計、施工建造等方面的規定。

 

1.2  本標準適用于LNG儲存量不超過180m3,LNG工作壓力不大于1.6MPa,L-CNG工作壓力不大于25.0 MPa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氣站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a)液化天然氣(LNG)加氣站(以下簡稱LNG加氣站);

 

b)液化天然氣經液態加壓、氣化的天然氣加氣站(以下簡稱L-CNG加氣站);

 

c)LNG和L-CNG聯建的加氣站(以下簡稱LNG/L-CNG加氣站);

 

d)LNG、L-CNG、LNG/L-CNG加氣與加油的合建站(以下簡稱加油加氣站)。

 

1.3  加氣站的設計、建設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規范,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T11790  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

 

GB/T14976  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

 

GB18047  車用壓縮天然氣

 

GB18442  低溫絕熱壓力容器

 

GB19204  液化天然氣的一般特性

 

GB/T20368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21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191  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GB50235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4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0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16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

 

GB50484  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GB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50517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HG/T20592~20635   鋼制法蘭、墊片、緊固件

 

SH/T3412  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屬軟管選用、檢驗及驗收

 

SH/T3521  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程

 

SY0007 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

 

TSG D0001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ZF001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  術語

 

3.1

 

液化天然氣(LNG)Liquefied Natural Gas

 

一種在液態狀況下的無色流體,主要由甲烷組成,組分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天然氣中的其他組分。

 

3.2

 

壓縮天然氣(CNG) Compressed natural gas

 

主要成份為甲烷的壓縮氣體燃料。

 

3.3 

 

LNG加氣站 LNG Fueling Station

 

為LNG汽車儲瓶充裝LNG燃料的專門場所。

 

3.4 

 

L-CNG加氣站 L-CNG Fueling Station

 

由LNG轉化為CNG,為CNG汽車儲瓶充裝CNG燃料的專門場所。

 

3.5 

 

LNG/L-CNG加氣站 LNG/L-CNG Fueling Station

 

LNG加氣站與L-CNG加氣站聯建的統稱。

 

3.6 

 

加油加氣合建站 oil and gas Fueling Station

 

汽車加油站與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合建的統稱。

 

3.7 

 

地下LNG儲罐 buried LNG tank

 

安裝在罐池中,且罐頂低于周圍4m范圍內地面標高0.2m的LNG儲罐。

 

3.8 

 

半地下LNG儲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安裝在罐池中,且一半以上罐體安裝在周圍4m范圍內地面以下的LNG儲罐。

 

3.9 

 

防護堤dike

 

用于攔蓄LNG儲罐事故時溢出的LNG的構筑物。

 

3.10

 

設計壓力 design Pressure

 

儲罐、設備或管道設計中,用于確定最小允許厚度或其部件物理特性的壓力。確定任何特殊部件厚度的設計壓力包括靜壓頭。設計壓力的確定為包括靜壓頭。

 

3.11 

 

工作壓力operating pressure

 

壓力容器、管路系統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

 

3.12 

 

LNG卸車口 point of transfer

 

接卸LNG運輸車輛所載LNG的固定接頭處。

 

3.13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氣站管理和經營的建筑物。

 

3.14 

 

加氣島fueling island

 

用于安裝加氣機的平臺。

 

3.15 

 

LNG(CNG)加氣機 LNG(CNG) dispenser

 

給LNG(CNG)汽車儲氣瓶充裝LNG(CNG),并帶有計量、計價裝置的專用設備。

 

3.16 

 

加氣切斷裝置 shut off device

 

加氣軟管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加氣系統具有自切斷功能的安全裝置。

 

3.17

 

加氣槍 fueling Connector

 

附屬加氣機與加氣軟管連接,向LNG(CNG)儲氣瓶充裝LNG(CNG)的專用設備。

 

4  加氣站分級和站址選擇

 

4.1  基本規定

 

4.1.1  加氣站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

 

4.1.2  在城市建成區不應建一級加氣站、一級加油加氣合建站。

 

4.1.3  在城市中心區內所建的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LNG儲罐。

 

4.1.4  LNG加氣可與L-CNG加氣聯合建站,也可與加油站聯合建站。

 

4.1.5  加氣站內不應設置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筑物(儲罐區、消防水池除外)。站內地下LNG管溝應自然通風,其他管溝應采用干沙填實。

 

4.1.6  LNG卸車應在固定的區域。

 

4.2  加氣站的等級劃分

 

4.2.1  LNG加氣站、L-CNG加氣站、LNG/L-CNG加氣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4.1的規定。

 

表4.1  LNG加氣站、L-CNG加氣站、LNG/L-CNG加氣站的等級劃分

 

 

級別 LNG加氣站 L-CNG加氣站、LNG/L-CNG加氣站

 

 LNG儲罐總容積

 

(m3) LNG儲罐單罐容積(m3) LNG儲罐總容積

 

(m3) LNG儲罐單罐容積

 

(m3) CNG儲氣總容積

 

(m3)

 

一級 120<V≤180 ≤60 120<V≤180 ≤60 12

 

二級 60<V≤120 ≤60 60<V≤120 ≤60 9

 

三級 ≤60 ≤60 8

 

注:V為LNG儲罐總容積。

 

4.2.2  LNG加氣站、L-CNG加氣站、LNG/L-CNG加氣站與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4.2的規定。

 

表4.2  LNG加氣站、L-CNG加氣站、LNG/L-CNG加氣站與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級劃分
合建站等級 LNG儲罐總容積

 

(m3) LNG儲罐總容積與油品儲罐總容積合計

 

(m3)

 

一級 ≤120 150<V≤210

 

二級 ≤60 90<V≤150

 

三級 ≤60 ≤90

 

注1:V為LNG儲罐、油罐總容積。

 

注2:油罐的單罐容積不應大于GB50156的有關規定;LNG儲罐的單罐容積不應大于本規范表4.1的規定。

 

4.3  站址選擇

 

4.3.1 站址選擇應符合城市規劃、交通規劃、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3.2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氣站,宜靠近城市道路,與道路交叉路口的距離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

 

4.3.3 加氣站的LNG儲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車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的規定。

 

表4.3  LNG儲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車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民用建筑保護物類別的劃分應執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有關規定。

 

注2:  LNG加氣站的橇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相應設備的防火間距確定。

 

注3:  地下和半地下LNG儲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30%和20%。

 

注4:  LNG儲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車口與站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的獨立民用建筑物(非明火),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三類保護物減少20%。

 

注5:  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氣站一側的墻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無門窗洞口實體墻,則儲罐、加氣機和放散管與該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的距離減少20%。

 

注6:  對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鐵路線、公路線,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5  站內平面布置

 

5.1  圍墻

 

5.1.1站內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小于或等于25m時,相鄰一側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

 

5.1.2 站內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大于25m,且滿足表4.3中防火間距的1.5倍時,相鄰一側可為非實體圍墻。

 

5.1.3 面向加氣站進、出口道路的一側宜設置非實體圍墻或開敞。

 

5.2  道路

 

5.2.1 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

 

5.2.2  LNG槽車單車道不應小于4.5m,其他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7m。

 

5.2.3 道路轉彎半徑應按行駛車型確定,且不宜小于9m;站內停車位應為平坡,道路坡度不應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5.2.4 站內道路不應采用瀝青路面。

 

5.3  防護堤

 

5.3.1 LNG儲罐四周應設置防護堤,防護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采用非燃燒實體材料。

 

b)防護堤內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單個最大LNG儲罐的容量。

 

c)防護堤高于堤內地面不宜小于0.6m。

 

5.3.2  防護堤內LNG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1/2直徑,且不應小于2m。

 

5.3.3 防護堤內不應設置其他可燃液體儲罐、CNG高壓瓶組或儲氣井。
5.3.4 防護堤內宜設置排水設施,但不應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5.4  加氣島及罩棚的設置

 

5.4.1 加氣島應高出加氣區地坪0.15~0.20m;寬度不應小于1.2m。

 

5.4.2 罩棚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加氣島宜設置非燃燒材料的罩棚,罩棚凈高不應小于5m;罩棚邊緣與加氣機的平面距離不宜小于2.0m;

 

b)罩棚支柱距加氣島端部不應小于0.6m;

 

c)加氣區應設照明燈,照度不得小于100 lx。

 

5.4.3 加氣機附近應設置防撞柱(欄),防撞柱(欄)高度不應小于0.5m。

 

5.5  防火間距

 

5.5.1 加氣站的儲罐、工藝裝置宜露天布置,加氣區應敞開布置。

 

5.5.2 加氣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1的規定。

 

5.5.3 按本規范附錄B劃分的爆炸危險區域不應超出圍墻和可用地界線。

 

表5.1   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   (m)

 

 

注1:  表內*為《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規定;

 

注2:  地下和半地下LNG儲罐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30%和20%;

 

注3:  LNG加氣站的橇裝設備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相應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注4:  非空溫式氣化器與CNG儲氣瓶組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注5:  非高壓氣化器與LNG儲罐、LNG柱塞泵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注6:  站房、變配電間的起算點應為門窗;

 

注7:  表中:“-”表示無防火間距要求。

 

6  工藝設施

 

6.1  LNG儲罐系統

 

6.1.1  LNG儲罐設計與制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低溫絕熱壓力容器》GB18442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有關規定。

 

6.1.2  LNG儲罐附屬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設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計、壓力表;

 

b) 儲罐應設置液位上、下限及壓力上限報警,并遠程監控;

 

c)儲罐的液相連接管道上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d)儲罐應設置全啟封閉式安全閥,且不應少于2個(1用1備),安全閥的設置應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有關規定;

 

e)安全閥與儲罐之間應設切斷閥,切斷閥在正常操作時應處于鉛封開啟狀態;
f)與儲罐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應設置人工放散閥。

 

6.2  卸車

 

6.2.1 連接槽車的液相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和止回閥,氣相管道上宜設置切斷閥。

 

6.2.2 LNG卸車宜采用奧氏體不銹鋼金屬軟管,其公稱壓力不應小于裝卸系統工作壓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壓力應大于4倍的公稱壓力。

 

6.3  LNG泵

 

6.3.1 LNG潛液泵管路系統和附屬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LNG儲罐的底部(外壁)與潛液泵池的頂部(外壁)的高差應符合LNG潛液泵的安裝使用要求;

 

b)潛液泵池的回氣管道宜與LNG儲罐的氣相管道相接通; 利用潛液泵卸車時,則宜與槽車氣相管相接;

 

c)應設置壓力、溫度或液位檢測裝置并遠傳監控;

 

d)在泵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全啟封閉式安全閥和切斷閥。

 

6.3.2 柱塞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LNG柱塞泵的設置應符合泵吸入壓頭要求;

 

b)泵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柔性、防震裝置;

 

c)泵的出口管道上應設置止回閥和全啟封閉式安全閥;

 

d)柱塞泵出口應設置溫度和壓力檢測裝置,超壓聯鎖停泵。

 

6.3.3柱塞泵運行產生的噪聲范圍應符合區域環境噪音有關規定。

 

6.4  加氣設施

 

6.4.1 LNG加氣機的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加氣系統的充裝壓力不應大于汽車車載瓶的最大工作壓力;

 

b)加氣機計量誤差不宜大于1.5%;

 

c) 加氣機加氣管端口應設拉斷裝置及切斷閥;

 

d)加氣機配置軟管應符合第6.2.2條的有關規定。

 

6.4.2 LNG加氣島上宜配置氮氣或壓縮空氣管吹掃接頭。

 

6.5  氣化器

 

6.5.1 多臺LNG儲罐可共用一臺增壓氣化器。

 

6.5.2 空溫氣化器的選型應滿足當地最低氣溫條件下的使用要求。

 

6.5.3 氣化器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1.2倍最大工作壓力。

 

6.5.4 高壓氣化器出口溫度應滿足儲氣、加氣裝置的要求,并設置溫度檢測及聯鎖裝置。

 

6.6  管道系統

 

6.6.1 加氣站的LNG管道和低溫氣相管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管道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GB50316 的規定;

 

b)管材和管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GB50316和《固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有關規定;

 

c)不銹鋼無縫鋼管應符合《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GB/T14976,管件應符合《流體輸送用無縫管件》GB12459的有關規定;

 

d)法蘭、墊片、緊固件的配制應與相連裝置、閥門等連件的標準體系、規格一致;

 

e)LNG在管道內的流速泵前宜小于1m/s,泵后宜小于3m/s。

 

6.6.2  LNG儲罐根部閥與儲罐應采用焊接連接。

 

6.6.3  低溫管道所采取的絕熱措施應符合《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GB50264的有關規定。

 

6.6.4 管道的防腐應符合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1999第4章的有關規定。

 

6.6.5  LNG管道的兩個切斷閥之間應設置安全閥或其他泄壓裝置。

 

6.6.6 天然氣放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集中放散的放散管管口應高出LNG儲罐及12.0m范圍內的建筑物2.0m以上,且距地面不應小于5.0m。放散管管口不得設雨罩等阻滯氣流向上的裝置,底部宜采取排污措施;

 

b)低溫天然氣應經加熱器加熱后放散,天然氣的放散溫度不宜比周圍環境溫度低50℃。

 

6.7  緊急切斷系統

 

6.7.1  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應設置緊急切斷系統,應能在事故狀態下迅速關閉重要的LNG管道閥門和切斷LNG泵電源。

 

6.7.2  緊急切斷閥宜為氣動閥。

 

6.7.3  緊急切斷閥和LNG泵應設置連鎖裝置,并具有手動和自動切斷的功能。

 

6.7.4  緊急切斷系統應具有手動復位功能。

 

6.7.5  緊急切斷系統宜能在以下位置啟動:

 

a)距卸車點5m以內。

 

b)在加氣機附近工作人員容易接近的位置。

 

c)在控制室或值班室。

 

6.8  可燃氣體報警系統

 

6.8.1 作業區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檢測裝置,就地及控制室設置聲、光報警;

 

6.8.2 天然氣濃度報警設定值不應大于爆炸下限濃度(V%)值的20%;

 

6.8.3 檢漏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有關規定。

 

6.9  LNG移動加氣裝置

 

6.9.1  LNG 移動加氣裝置的儲罐容積不應大于20m3。

 

6.9.2  進行加氣的LNG 移動加氣裝置與站內、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三級站的有關規定。

 

6.9.3  LNG 移動加氣裝置的工藝設備應符合本規范 第6章的有關規定。

 

6.9.4  LNG 移動加氣裝置可不設防護堤。

 

6.9.5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施應符合8.1.4條的有關規定。

 

6.9.6  LNG 加氣作業時,車體應固定。

 

6.9.7  LNG 移動加氣裝置應配備不少于4只4kg干粉滅火器。

 

7  消防設施及排水

 

7.1  滅火器材設置

 

7.1.1  每臺加氣機、儲罐應設置不少于2只4kg干粉滅火器。

 

7.1.2  LNG加氣站內應配置2臺35kg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別設置。

 

7.1.3  建筑物的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規定。

 

7.2  消防水系統

 

7.2.1  設置有地上LNG儲罐的一、二級LNG 加氣站、油氣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

 

7.2.2  設置在城市建成區外嚴重缺水地區的設有地上LNG儲罐的一、二級LNG 加氣站、油氣合建站,在符合下例條件時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a)LNG儲罐、放散管、卸車點與站外建、構筑物距離應增加1倍及以上;

 

b)LNG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4m;

 

c)LNG站區消防滅火器材的配置應增加一倍。

 

7.2.3  設置在城市建成區內的設有地上LNG儲罐的二級LNG 加氣站、油氣合建站在符合下例條件之一時,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a)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以內,且供水量不小于15 L/s;

 

b)LNG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4m,且在罐間設防火墻。防火墻的高度不應低于儲罐高度,寬度至兩側防護堤。

 

7.2.4 設置地下或半地下LNG儲罐的各類LNG加氣站及油氣合建站、設置地上LNG儲罐的三級LNG加氣站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7.2.5  LNG設施的消防給水應利用城市或企業已建的給水系統。當已有的給水系統不能滿足消防給水要求時,應自建消防給水系統。

 

7.2.6  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一級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應小于20 L/s。

 

b)二級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應小于15 L/s。

 

c)連續給水時間不應小于3h。

 

7.2.7  消防水泵宜設2臺。當設2臺消防水泵時,可不設備用泵。消防水泵可不設雙動力源。

 

7.2.8  消防水槍出口處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2MPa,并宜采用多功能水槍。

 

7.3  排水

 

7.3.1  站內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當雨水由明溝排到站外時,在排出圍墻之前,應設置水封裝置。

 

7.3.2  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排出污水應在建筑物墻外或圍墻內設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應小于O.25m。水封井應設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應小于O.25m。

 

7.3.3  排出站外的污水應符合國家有關的污水排放標準。

 

8  電氣

 

8.1  供配電

 

8.1.1 加氣站的用電負荷等級為三級。加氣站的信息及監控系統應設置不間斷供電電源。

 

8.1.2 站內設置的小型內燃發電機組的排煙管口應安裝阻火器。

 

8.1.3 站內所有變配電設施不應采用充油型電氣設備。

 

8.1.4 站內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劃分應按附錄B。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8.1.5 站內的消防泵房、變配電間、營業室、控制室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的照度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8.1.6 站內電纜宜采用鎧裝并直埋敷設,穿越行車道的電纜應穿鋼管保護。電纜不應與油品、天然氣管道和熱力管道同溝敷設。

 

8.2  防雷、防靜電

 

8.2.1 站內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

 

8.2.2 站內罩棚的防雷措施應滿足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的要求。

 

8.2.3 站內建筑物防雷裝置的接地、靜電接地、電氣和電子信息系統等接地應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對單獨設置的LNG儲罐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地上天然氣管道始、末端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8.2.4  LNG車輛卸車處應設置卸車接地裝置,并應與就近的接地裝置可靠連接。

 

8.2.5  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所有鋼制法蘭兩側應采用金屬導線跨接。

 

9  建構筑物、采暖通風、綠化

 

9.1  建構筑物

 

9.1.1  站內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罩棚頂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可為0.25h,頂棚不應采用燃燒體建造。罩棚活荷載、雪荷載、風荷載的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執行。

 

9.1.2  建構筑物的抗震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  建筑物的門、窗應向外開啟。

 

9.1.4  站房可由營業室、變配電間、控制室等組成。

 

9.1.5  站房內不得有明火或散發火花設備。

 

9.2  采暖通風

 

9.2.1  加氣站內各類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宜采用表9.1的數值。

 

表9.1 各類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

 

 

 

9.2.2  加氣站的采暖應優先利用城市、小區或鄰近單位的熱源。當無上述條件,可在加氣站內設置熱水爐間。

 

9.2.3  設置在站房內的熱水爐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熱水爐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與其它房間隔開;

 

b) 熱水爐間的門窗不宜直接朝向LNG儲罐區;

 

c) 當采用燃氣熱水爐采暖時,熱水爐應設有排煙系統和熄火保護等安全裝置。排煙系統應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9.2.4  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房間或箱體應采取通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采用強制通風時,事故狀態下,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時,正常工作時不小于6次/時。通風設備應防爆并應與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聯鎖;

 

b) 采用自然通風時,通風口總面積不應小于300cm2/m2(地面),通風口不應少于2個,且應靠近可燃氣體積聚的部位設置。

 

9.2.5  加氣站室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設,當采用干沙填實管溝敷設時,進出建筑物處應采取隔斷措施。

 

9.3  綠化

 

9.3.1  加氣站內不得種植油性植物。

 

9.3.2  工藝設備區不應綠化。

 

10  施工與驗收

 

10.1  一般規定

 

10.1.1  承建LNG加氣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有建筑工程相應的資質。

 

10.1.2  承建LNG加氣站安裝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設備、管道安裝工程資質。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取得特種設備許可證。承建LNG加氣站高壓氣地下儲氣井的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A1級(高壓儲氣井)。

 

10.1.3  焊接壓力管道的焊工,應按《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TSG 6002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

 

10.1.4  無損檢測人員應按《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進行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

 

10.1.5  LNG加氣站工程施工應按工程設計文件及工藝設備、電氣儀表的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如需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有原設計單位變更設計的書面文件或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書面文件。

 

10.1.6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內容:

 

— 工程概況;

 

— 施工部署;

 

— 施工進度計劃;

 

— 資源配置計劃;

 

— 主要施工方法和質量標準;

 

— 質量保證措施和安全保證措施;

 

— 施工平面布置;

 

— 施工記錄。

 

10.1.7  施工用設備、檢測設備性能應可靠,計量器具應在有效檢定期內。

 

10.1.8  LNG加氣站施工應做好施工記錄,其中隱蔽工程施工記錄應有建設或監理單位代表確認簽字。

 

10.1.9  當在敷設有地下管道、線纜的地段進行土石方作業時,應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0.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GB50484的有關規定。

 

10.2  設備和材料的檢驗

 

10.2.1  材料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材質等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10.2.2  材料和設備必須具有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材料質量證明文件的特性數據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b)“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應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的規定,且應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c) 氣瓶應具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且應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d) 壓力容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的規定進行檢驗與驗收;LNG儲罐還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溫絕熱壓力容器》GB18442的規定進行檢驗與驗收。

 

e) 儲氣井應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檢驗單位對儲氣井的建造、組裝、試驗、固井進行綜合評價后,出具儲氣井的“壓力容器(儲氣井)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方可投入使用。

 

 f) 其它設備應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質量證明文件。

 

g) 引進的設備尚應有商檢部門出具的進口設備商檢合格證。

 

10.2.3  計量儀器應在計量鑒定合格有效期內。

 

10.2.4  設備的開箱檢驗,應由有關人員參加,按照裝箱清單進行下列檢查:

 

a) 核對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包裝箱號、箱數并檢查包裝狀況。

 

b) 檢查隨機技術資料及專用工具。

 

c) 對主機、附屬設備及零、部件進行外觀檢查,并核實零、部件的品種、規格、數量等。

 

 d) 檢驗后應提交有簽證的檢驗記錄。

 

10.2.5  可燃介質管道的組成件應有產品標識,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17的規定進行檢驗。

 

10.2.6  當材料和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

 

 ——質量證明文件特性數據不全或對其數據有異議的。

 

——實物標識與質量證明文件標識不符的。

 

——要求復驗的材料未進行復驗或復驗后不合格的。

 

10.2.7  可燃介質管道上的閥門在安裝前應按國家現行《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17的規定進行檢驗。

 

10.3  土建施工

 

10.3.1  工程測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的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應對平面控制樁、水準點等測量成果進行檢查和復測,并對水準點和標樁采取保護措施。

 

10.3.2  進行場地平整和土方開挖回填作業時,應采取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業區的措施。排水出口應設置在遠離建筑物的低洼地點,并保證排水暢通。排水暗溝的出水口處應有防止凍結的措施。臨時排水設施應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畢后方可拆除。

 

10.3.3 在地下水位以下開挖土方時,應根據工程地質資料、挖方量、現場條件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周圍建、構筑物產生附加沉降。

 

10.3.4  當設計文件無要求時,場地平土應向排水溝方向成不小于2‰的坡度。

 

10.3.5  土方工程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規定進行驗收。

 

10.3.6  混凝土設備基礎模板、鋼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執行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設備混凝土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3510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拆除模板時基礎混凝土達到的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40%。

 

b 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允許偏差為±10mm。

 

c 設備基礎的工程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基礎混凝土不得有裂縫、蜂窩、露筋等缺陷;

 

b)基礎周圍土方應夯實、整平;

 

c)螺栓應無損壞、腐蝕,螺栓預留孔和預留洞中的積水、雜物應清理干凈;

 

 d)設備基礎應標出軸線和標高,基礎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0.3.6的規定;

 

e)由多個獨立基礎組成的設備基礎,各個基礎間的軸線、標高等的允許偏差應按表10.3.6的要求檢查。

 

表10.3.6  塊體式設備基礎的允許偏差(mm)

 

 

d 基礎交付設備安裝時,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

 

10.3.7  站房及其他附屬建筑物的基礎、構造柱、圈梁、模板、鋼筋、混凝土以及磚石工程等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

 

10.3.8  防滲混凝土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的規定。

 

10.3.9  站房及其它附屬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和建筑裝飾工程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的規定。

 

10.3.10  鋼結構的制作、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規定。建筑物和鋼結構的防火涂層的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文件與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10.3.11  站區建筑物的采暖和給排水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的規定進行驗收。

 

10.3.12  站區混凝土地面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JTJ033、《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JTJ034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J97的規定,并按地基土回填夯實、墊層鋪設、面層施工的工序進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經檢查驗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0.4  工藝設備安裝

 

10.4.1  LNG儲罐的安裝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156的相關規定。

 

10.4.2  CNG儲氣瓶組的安裝應執行設計文件的規定。

 

10.4.3  CNG高壓儲氣井的建造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外,尚應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儲氣井井筒與地層之間的環形空隙應用水泥漿填充,且填充的水泥漿的體積不應小于空隙的理論計算體積,其密度不應小于1.6t/m3。

 

b) 儲氣井組應在井口下法蘭至地下埋深不小于1.5m,以井中心點為中心半徑不小于1m的范圍內采用C30鋼筋混凝土進行加強固定。

 

10.4.4  LNG儲罐在預冷前應進行干燥處理,干燥后儲罐內氣體的露點不應高于-20℃。

 

10.4.5  加氣機安裝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安裝完畢,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預通電,進行整機的試機工作。在初次供電前應再次檢查確認下列事項符合要求:
  

 ---電源線已連接好;

 

 ---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設計文件要求連接完畢;

 

 ---管道內污物已清除。

 

 b) 加氣槍應進行加氣充裝泄漏測試,測試壓力應按設計壓力進行。測試不得少于3次。

 

c) 試機時禁止以水代氣試驗整機。

 

10.4.6  機械設備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10.5  管道工程

 

10.5.1  加氣站管道工程的施工與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17、《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的規定。

 

10.5.2  可燃介質管道焊縫外觀應成型良好,與母材圓滑過度,寬度以每側蓋過坡口2mm為宜,焊接接頭表面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不得有裂紋、未熔合、夾渣、飛濺存在。

 

b) CNG和LNG管道焊縫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縫咬肉深度不應大于0.5mm,連續咬肉長度不應大于100mm,且焊縫兩側咬肉總長不應大于焊縫全長的10%。

 

c) 焊縫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縫余高不應大于2mm。

 

10.5.3  可燃介質管道焊接接頭無損檢測方法應執行設計文件規定,缺陷等級評定應執行《承壓設備無損檢測》JB/T4730.1~JB/T4730.6的規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射線檢測時,射線檢測技術等級不得低于AB級,管道焊接接頭的合格標準為II級。 

 

b) 超聲波檢測時,管道焊接接頭的合格標準為I級。

 

10.5.4  施焊焊接接頭射線或超聲波檢測百分率為100% 。

 

10.5.5  可燃介質管道焊接接頭抽樣檢驗,若有不合格時,應按該焊工的不合格數加倍檢驗,若仍有不合格則應全部檢驗。不合格焊縫的返修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10.5.6  管道系統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壓力試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鋼制管道系統的強度試驗的介質為潔凈水(奧氏體不銹鋼管道以水作試驗介質時,水中的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25mg/l);

 

b) 鋼制管道系統的嚴密性試驗的介質宜為空氣;

 

c) 壓力試驗要求應符合《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的有關規定。

 

10.5.7  管道系統壓力試驗合格后,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吹掃,吹掃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焊接在管道上的閥門和儀表應采取保護措施;

 

b) 不參與吹掃的設備應隔離;

 

c) 吹掃壓力不得超過設備和管道系統的設計壓力,吹掃氣體的流速不得小于20m/s;

 

d) 排氣口應設白色油漆靶檢查, 5min內靶上無鐵銹、塵土、水分及其他雜物為合格。經吹掃合格的管道,應及時恢復原狀。

 

10.5.8  低溫管道系統在預冷前應進行管內干燥處理,干燥處理后管道系統內氣體的露點不應高于-20℃。

 

10.5.9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10.6  電氣、儀表施工

 

10.6.1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進行驗收。

 

10.6.2  爆炸及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的施工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

 

10.6.3  電纜施工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

 

10.6.4  接地裝置的施工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 

 

10.6.5  儀表的安裝施工應執行現行標準《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程》SH/T3521和《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093的規定。

 

10.7  防腐、絕熱工程

 

10.7.1  LNG加氣站設備和管道的防腐蝕要求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10.7.2  管道的防腐應符合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1999第4章的有關規定。

 

10.7.3  設備、管道的絕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規范》GB50264的有關規定。

 

10.8  預冷、保冷及試車

 

10.8.1 設備、管路系統安裝合格后,低溫儲罐應按照國家現行《低溫絕熱壓力容器》GB18442以及制造廠家的有關要求進行預冷;低溫管路系統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17的規定進行預冷。

 

10.8.2  預冷合格后,應對站內系統進行試車。

 

10.8.3  試壓、預冷合格后應對低溫管線進行保冷。低溫管線的保冷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GB/T11790、《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GB50264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10.8.4  LNG泵的負荷試運轉可結合冷試同時進行。負荷試運轉應在2次以上,每次連續運行時間不少于1h。負荷試運轉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泵運行平穩;

 

b) 運行參數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c) 各密封點不得有泄漏;

 

d) 電氣、儀表、控制裝置應指示正確、靈敏可靠。

 

10.9  竣工驗收

 

10.9.1  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裝單位應提供相關竣工資料。

 

10.9.2  加氣站的竣工驗收應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

 

10.9.3  加氣站的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a) 設計施工圖和設計變更等有關資料;

 

b) 購進設備、材料等產品質量證明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c) 設備、管道及附件檢驗、檢測報告和調試記錄;

 

d) 電氣、儀表和燃氣檢漏裝置的合格證和調試記錄;

 

e) 隱蔽工程施工和驗收記錄;

 

f) 設備和管道的吹掃、壓力試驗記錄;

 

g) 安全和消防設施資料;

 

h) 施工安裝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i) 工程竣工圖和竣工報告。

 

10.9.4  驗收不合格的加氣站,不應投入運行。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計算間距的起訖點

 

A.1   道路——路面邊緣。

 

A.2   鐵路——鐵路中心線。

 

A.3   管道——管子中心線。

 

A.4   儲罐——罐外壁。

 

A.5   儲氣瓶——瓶外壁。

 

A.6   儲氣井——井管中心。

 

A.7   加油機、加氣機——中心線。

 

A.8   設備——外緣。

 

A.9   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線路中心線。

 

A.10  埋地電力、通信電纜——電纜中心線。

 

A.11  建筑物、構筑物——外墻。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加氣站內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劃分

 

B.1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關于“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章節的規定。

 

LNG加氣站的所有區域內的釋放源屬于第二級釋放源。

 

B.2  LNG加氣機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 B.2):

 

1)LNG加氣機的內部空間及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

 

2)距離LNG加氣機的四周外壁4.5m的半徑內,至罩棚頂的空間范圍內劃為2區;

 

 

圖 B.2  LNG加氣機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B.3  地上LNG儲罐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3):

 

1)LNG儲罐內部的液體表面以上的空間劃為0區;

 

2)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

 

3)距離LNG儲罐的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

 

4)儲罐區的防護堤至儲罐外壁,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

 

注:地下及半地下的LNG儲罐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可參照本條規定劃分。

 

 

 圖B.3 地上LNG儲罐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B.4  露天設置的LNG泵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 B.4):

 

 

1)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

 

2)距離設備或裝置的外壁4.5m,高出頂部7.5m,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

 

3)當設置于防護堤內時,設備或裝置外壁至防護堤,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 

 

 

圖B.4 露天設置的LNG泵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B.5  露天設置的空溫式LNG氣化器、輸送易燃物質的管道上的閥門及法蘭等第二級釋放源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 B.4 條的規定。

 

B.6  露天設置的水浴式LNG氣化器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

 

2)距離水浴式LNG氣化器的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

 

3)當設置于防護堤內時,設備外壁至防護堤,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

 

B.7  LNG卸氣柱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和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

 

2)以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4.5m的空間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

 

B.8  LNG加氣橇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LNG加氣橇的儲罐內部的液體表面以上的空間劃為0區;

 

2)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

 

3)距離LNG加氣橇的四周最外部設備或裝置的外壁4.5m的半徑內,頂部與裝置的最高點的距離為7.5m,及裝置的最高點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

 

4)LNG加氣橇的卸氣柱的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劃分應符合 B.7 條的規定。

 

B.9  下列區域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沒有釋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和可燃氣體侵入的區域。

 

2)易燃和可燃氣體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區域。

 

3)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區域,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區域,如熱水爐間等。

 

4)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地上)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C.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C.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