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已展開專項治理行動,嚴打拆卸國六重型燃氣車后處理裝置違法違規行為,對國六重型燃氣車銷售、使用、檢驗、維修、回收等環節開展全方位檢查,對車主拆除倒賣、維修廠虛假維修、檢驗機構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相關單位或個人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受到哪些處罰?在此為您一一解讀。
車主擅自拆除 最高罰款5000元
太原市已成立路檢路查組,將國六重型燃氣車擅自拆除三元催化器、加裝信號屏蔽器干擾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等違法行為納入檢查范圍。
對國六重型燃氣車駕駛人擅自拆除三元催化器、故意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太原市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三條進行處罰。該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5000元的罰款。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檢驗機構弄虛作假 最高罰款50萬元
在車輛檢測方面,太原市明確將尾氣后處理裝置狀況作為檢測重點,對疑似存在拆除、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情況的車輛重點核查。
同時,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外檢未檢查排氣后處理裝置外觀、外檢未檢查排氣后處理裝置安裝緊固部位是否完好、外檢發現排氣后處理裝置異常未要求車主維修、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嚴格進行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行為。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進行處罰。該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維修廠虛假維修 最高罰款5000元
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通過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維修作業,使機動車通過排放檢驗。
在專項行動中,太原市將重點監管提供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的維修服務、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未記錄配件采購及使用信息,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如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進行處罰。該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5000元的罰款。
運輸企業違規用車 最高罰款5000元
在運輸企業監管方面,太原市重點查驗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是否正常,并接入太原市重型柴油車遠程在線監控平臺,對于定期排放檢驗初檢超標、遙感監測氮氧化物排放數值異常、通過在線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平臺對氮氧化物報警的國六重型燃氣車輛,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該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