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近日,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聯合發布了2008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交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注冊登記日期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車長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0000元人民幣。符合上述補貼范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等憑據申請補貼資金。
據了解,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交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注冊登記日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至9年之間的車型:車長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坐人數(包括駕駛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載客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4000元人民幣。車長9米以上(含9米)且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3階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5000元人民幣。總質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載貨汽車及準牽引總質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掛牽引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4000元人民幣。沒有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于補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