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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文重拳治理環境污染 重型柴油車將被監管

時間:2017/12/22 10:37:43來源:第一商用車網作者:商車責編:王瑞昊評論:0


【第一商用車網  原創】


近日,環保部發布公告《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公告從源頭控制、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鼓勵研發的污染防治技術等方面提出了多項要求,其中,也涉及到了千萬卡友關注的內容:重型柴油車的監管、柴油車必須安裝DPF等尾氣后處理裝置。下面,小編來給卡友們一一劃重點。


環保部.jpg

重型柴油車將被重點監管 提前實行國六標準


公告指出,強化新車達標監管,重點加強重型柴油車生產、銷售等環節監管。加強機動車檢測與維護(I/M),重點加強高排放車輛、高使用強度車輛監管,確保上路車輛排放穩定達標。


機動車應向綠色、低碳、可持續的方向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前實施輕型車和重型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到2020年,報廢機動車再生利用率達到95%,機動車污染防治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新生產柴油車應安裝DPF 城市商用車應選擇新能源汽車


新生產柴油車應安裝符合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排氣后處理裝置,如柴油車顆粒過濾器(DPF)、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CR)等,鼓勵使用固體氨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SCR)。采用 SSCR、SCR 控制技術時,應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氨逃逸引起的污染。


城市公交、環衛、郵政、物流等行業應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替代能源汽車等清潔能源汽車;用于這些用途的柴油車應安裝DPF、SSCR 或 SCR 等排氣后處理裝置。


天然氣等替代燃料汽車將受歡迎


積極開展天然氣(NG)、液化石油氣(LPG)、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汽車的研發和應用,鼓勵資源豐富的地區發展替代燃料汽車。鼓勵研發和應用天然氣當量燃燒與三元催化技術。嚴格控制天然氣汽車、乙醇汽油汽車的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替代燃料汽車應達到國家同期機動車排放標準要求。加強替代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控制。


加強OBD系統監管


營運重型商用車應采用OBD遠程監控技術,對車輛排放相關部件的運行狀況進行實時遠程監控,對故障部件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對排放不達標的在用柴油車應重點檢查OBD系統、燃油供給系統、進氣系統、排放后處理裝置、廢氣再循環裝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狀態,并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以下為通知原文: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中參照采用。本技術政策所稱的機動車是指我國境內所有新生產及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和車用發動機,以及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所有在用汽車、摩托車。


(三)本技術政策提出了機動車在設計、生產、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內的大氣、噪聲、水、固體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圍包括機動車、車用油品、檢測設備等。


(四)機動車污染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加強“車、油、路”統籌,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綜合措施進行防治,強化信息公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市場調節、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構建機動車污染防治體系,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推進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


(五)逐步加嚴新生產機動車一氧化碳(CO)、總碳氫化合物(THC)、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強機動車非常規污染物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過程應盡可能避免產生新的污染物。


(六)對于新生產機動車,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國家排放標準。鼓勵地方提前實施更嚴格的新生產機動車國家排放標準及油品質量標準。對于在用機動車,已經制定國家排放標準的,鼓勵地方執行更嚴格的在用車排放限值。


(七)強化新車達標監管,重點加強重型柴油車生產、銷售等環節監管。加強機動車檢測與維護(I/M),重點加強高排放車輛、高使用強度車輛監管,確保上路車輛排放穩定達標。


(八)機動車應向綠色、低碳、可持續的方向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前實施輕型車和重型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到 2020 年,報廢機動車再生利用率達到 95%,機動車污染防治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源頭控制


(一)新生產及進口汽車、摩托車及其發動機


1.鼓勵開展機動車輕量化、模塊化、無(低)害化、循環利用等產品生態設計,綜合考慮機動車生產、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內的資源消耗及污染排放。


2.通過改善生產工藝、加裝車間空氣后處理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水性防腐涂料、膠粘劑等降低生產過程揮發性有機物(VOCs)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粉塵、廢液、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加強清潔生產技術研發應用,實現綠色制造。


3.加強新生產機動車排放達標監管。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加強產品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加強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產品在用符合性檢查,確保機動車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和正常壽命期內達到新車出廠時的標準限值要求。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排放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依法召回。


4.強化企業產品信息公開。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應依法向社會公開機動車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為機動車達標監管和檢測維護提供技術支持。加強發動機、后處理裝置等排放控制關鍵零部件產品信息公開。開展替代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及電磁輻射(EMR)等信息公開。


5.鼓勵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提前達到國家排放標準要求,提高產品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利用便攜式排放測試系統(PEMS)、車載診斷(OBD)系統等加強機動車實際行駛排放控制。嚴格控制機動車顆粒物排放,控制重點應從顆粒物質量控制向顆粒物質量與數量同時控制轉變。


6.加強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等在內的機動車溫室氣體管理。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推廣使用全球變暖潛值(GWP)低的車用空調制冷劑。鼓勵機動車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研發,加快能源清潔化、低碳化,控制機動車全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


7.加強機動車加速行駛、勻速行駛等工況下車內外噪聲控制。鼓勵機動車噪聲控制技術研發與應用。提高消聲裝置降噪效果及耐久性水平。


8.加強機動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加快推進車載加油油氣回收(ORVR)技術應用,鼓勵采用主動式燃油蒸發泄漏診斷裝置。


9.汽車及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通過改進汽車、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生產工藝、使用綠色環保的內飾材料等有效控制車內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加強車內空氣質量管理。


10.積極開展天然氣(NG)、液化石油氣(LPG)、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汽車的研發和應用,鼓勵資源豐富的地區發展替代燃料汽車。鼓勵研發和應用天然氣當量燃燒與三元催化技術。嚴格控制天然氣汽車、乙醇汽油汽車的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替代燃料汽車應達到國家同期機動車排放標準要求。加強替代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控制。


11.新生產柴油車應安裝符合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排氣后處理裝置,如柴油車顆粒過濾器(DPF) 、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CR)等,鼓勵使用固體氨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SCR)。采用 SSCR、SCR 控制技術時,應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氨逃逸引起的污染。


12.城市公交、環衛、郵政、物流等行業應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替代能源汽車等清潔能源汽車;用于這些用途的柴油車應安裝 DPF、SSCR 或 SCR 等排氣后處理裝置。


(二)車用燃料、燃料清凈劑、車用機油及氮氧化物還原劑


1.提升車用燃料質量,加強車用燃料有害物質控制。穩步推廣使用車用替代燃料。普通柴油禁止作為車用柴油使用,并加快實現與車用柴油并軌。鼓勵煉油企業開展車用燃料清潔技術研發與升級改造。


2.推進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等油氣回收治理,保證油氣回收設備穩定運行。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內的全部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應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裝置。


3.鼓勵煉油廠或儲運站在車用燃料中統一添加采用科學配比的燃料清凈劑。鼓勵企業及個人用戶選用低硫、低磷、低硫酸鹽灰分等高品質車用機油,以滿足發動機后處理產品耐久性要求。企業及個人用戶應及時加注符合標準的氮氧化物還原劑,確保柴油車 SCR正常運行。


4.根據大氣污染治理需要,加快研究制定更嚴格的油品質量標準,繼續降低車用汽柴油中烯烴、芳烴、多環芳烴、苯等有害物質的含量。


(三)綠色交通運輸體系


1.綜合運用經濟、技術、行政等手段,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提高客貨軌道運輸比重。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公交專用道、快速公交系統(BRT)等公共交通建設,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2.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技術,提高交通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通過采用車輛信息和通訊系統(VICS)、電子收費系統(ETC)、電子標識、智能導航等技術,提高車輛行駛速度,緩解交通擁堵,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三、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


(一)大氣污染防治


1.進一步規范在用車排放檢驗,完善在用車排放標準。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加強在用車排放控制。積極推廣簡易工況法,對在用車檢測設備、控制軟件、數據聯網等提出統一規范要求。


2.加強 OBD 系統監管,對在用車 OBD 系統檢驗提出規范性要求。加強營運車輛實際排放監管。營運重型商用車應采用 OBD 遠程監控技術,對車輛排放相關部件的運行狀況進行實時遠程監控,對故障部件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3.鼓勵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行駛機動車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加強高排放車日常監管。


4.加強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對檢測(包括外觀檢驗)不合格車輛應及時進行維護(包括修理)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配備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排放檢測、診斷及維修設備,確保維修后的機動車在規定的保質期內穩定達標。加強機動車檢測與維護信息共享,實現機動車檢測與維護閉環管理。


5.加強機動車維修及報廢拆解企業大氣環境管理,通過采用水性涂料、安裝廢氣集中處理裝置等措施控制維修及報廢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排放。


6.對排放不達標的在用汽油車應重點檢查 OBD 系統、燃油供給系統、進氣系統、三元催化器、氧傳感器等零部件的工作狀態,對排放不達標的在用摩托車應重點檢查燃油供給系統、進氣系統及排放后處理裝置等,并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7.對排放不達標的在用柴油車應重點檢查 OBD 系統、燃油供給系統、進氣系統、排放后處理裝置、廢氣再循環裝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狀態,并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8.對在用汽油車、燃氣車、摩托車應增加曲軸箱通風裝置和燃油蒸發控制裝置檢查,對在用柴油車應增加 NOx 檢測。


9.鼓勵對在用柴油車采用壁流式 DPF、SSCR 等技術進行改造,汽車生產企業應予支持配合。公交、環衛、郵政、物流、出租等營運車輛應定期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


(二)噪聲污染防治


1.加強在用車噪聲污染控制,經檢驗存在問題的消聲裝置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改變或拆除消聲裝置。


2.加強機動車維修及報廢拆解企業噪聲環境管理,通過采用室內作業、安裝隔音降噪材料等措施控制維修及報廢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染。


(三)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1.加強機動車維修及報廢拆解企業廢水、固體廢物環境管理。通過采用超聲波清洗、廢水循環利用等措施控制維修及報廢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污染。通過采用廢物分類收集、專業處理等措施控制維修及報廢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廢電池等污染。


2.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鼓勵公交、環衛、郵政、物流、出租等高使用強度車輛提前報廢。加快黃標車及老舊車等高排放車輛淘汰更新。


3.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機動車報廢回收。提高報廢車輛回收利用率,促進產品的循環再利用。


4.加強對機動車報廢電池,尤其是新能源汽車報廢電池管理,實現電池規范生產、有序回收及梯級利用。加強機動車催化器貴金屬循環利用。


5.推動報廢機動車資源化循環利用,規范開展機動車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主要零部件再制造,排放控制關鍵零部件及后處理裝置除外。再制造產品的排放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四、鼓勵研發的污染防治技術


(一)排放控制技術及裝置


1.鼓勵自主研發汽油車缸內直接噴射系統(GDI)、可變進氣、渦輪增壓、EGR、怠速啟停、汽油車顆粒過濾器(GPF)等技術,掌握燃燒和電控等核心技術,研發 GDI、增壓器、EGR 閥、GPF、OBD 等關鍵零部件。


2.鼓勵自主研發柴油車高壓共軌(HPCR)燃油噴射系統、高效增壓中冷系統、EGR、SCR、DPF 等技術,掌握燃油噴射和后處理等核心技術,研發 HPCR、增壓器、SCR、SSCR、DPF、傳感器等關鍵零部件。


3.鼓勵自主研發摩托車電控燃油噴射、高效三元催化器等技術,逐步淘汰化油器等落后技術。


4.鼓勵自主研發替代燃料、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清潔能源汽車技術。鼓勵開發混合動力、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發動機,優化動力總成系統匹配。鼓勵研發動力電池清潔化生產和回收技術。


5.鼓勵機動車通過采用機內優化、進排氣消聲器、吸音隔音材料、主動降噪、低噪聲輪胎等技術降低整車噪聲排放水平。


(二)排放測試技術及設備


1.加快新生產機動車實驗室排放測試、實際道路排放測試等技術及設備的自主研發,為加強機動車產品生產一致性、在用符合性和企業新產品研發提供保障。


2.加快在用車簡易工況法、遙感法及 OBD 測試技術、設備及軟件控制系統的研發,為加強機動車排放監管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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