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公交車免征車輛通行附加費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擴大了車輛通行附加費的免征范圍,將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等納入免征范圍。20日下午,由海南省交通廳主辦、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承辦的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在海口召開,各界代表就新條例發表了各自觀點。
免征通行附加費車輛類型范圍擴大
《條例》規定,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柴油機動車輛包括以下類型:拖拉機、三輪機動車;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等不能載貨的專用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車,醫療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輛。對進出我省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車輛,可以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為體現支持工業建設、服務國際旅游島建設的作用,《條例》明確將工業和旅游業列入通行附加費補貼范圍,同時,對補貼的方式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一次繳清全年費額享受20%的優惠
根據《條例》規定,對于新購置的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義務人在公安車管部門領取牌證之日起的10日內,應當到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繳費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則視為不按時繳費,并會因此而產生滯納金,超過30日的,將被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在此,特別提醒廣大柴油機動車輛的繳費義務人注意。
為了鼓勵廣大繳費義務人積極履行繳費義務,《條例》明確繳費義務人可以選擇按年、按半年、按季度的方式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條例》實施以后,征稽部門擬保留目前的統繳制度,即:按照季度繳清的費額為應征費額的90%,享受10%的優惠;按照半年繳清的,享受15%的優惠;一次繳清全年費額的,則享受20%的優惠。
外省車輛在海南行駛10日繳費一次
外省轉籍到海南省的柴油機動車輛自轉入登記之日起10日內,以及被盜搶的車輛自確認追回之日起10日內,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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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我省行駛的,應當領取繳費登記憑證,在我省行駛每超過10日,就應當辦理一次繳費手續。對不按規定領取繳費登記憑證,或者逾期不辦理繳費手續的,會被處以一定數額罰款,因此提醒廣大外省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義務人注意。
車輛報廢應辦理附加費注銷登記
柴油機動車輛還有兩種非必需辦理的手續,當出現法定事由時,繳費義務人應當主動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一是當出現車輛轉讓、車輛更換發動機等情況,繳費義務人、車輛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主動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變更登記。二是車輛報廢、毀損、滅失或轉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盜搶超過90日未追回的,應當主動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注銷登記,若不及時辦理,車輛會一直保持欠費狀態,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汽油零售和汽油批發的手續不同
《條例》明確規定,汽油零售企業和汽油批發企業需要辦理不同的手續:對于汽油零售企業,不僅儲油設施、輸油管道和流量計量等裝置要經征稽機構勘驗合格,并且還要憑借商務部門的《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等資料,取得《通行附加費征稽登記證》才能經營汽油業務。
汽油批發企業的儲油設施、輸油管道和流量計量等裝置只需要經過征稽機構勘驗合格就可以使用,不需要辦理《通行附加費征稽登記證》。但是,汽油批發企業的上述裝置未經勘驗合格擅自使用的,根據《條例》有關規定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同時,《條例》調整了行政許可管理方式。按原規定,汽油經營企業在本經濟特區經營汽油,除了取得商務部門核發的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外,還需取得由征稽機構核發的汽油經營許可證。多頭審批,增加了企業負擔。《條例》參照有關稅務登記的規定,將原規定設置的“汽油經營許可”調整為“機動車通行附加費征稽登記”,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繳費義務人。這樣,簡化了辦事程序,減少了不必要的審核環節。